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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是中国阶级社会的开端﹐国家及其军队从此产生﹐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军事制度也随之出现。经商至西周﹐奴隶社会的军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夏朝的军事制度 这一时期史料缺乏。据《尚书□甘誓》记载﹐夏王控制军队﹐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辖有分工不同的人员。这时已有战车﹐车上的成员区分为左﹑右﹑御。对作战人员还有奖惩规定。可见﹐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产生﹐出现了组织和管理军队的一些制度。

  商朝的军事制度 在甲骨卜辞中有较多的记载。如 方出﹐王自征“(《柏根氏旧藏甲骨卜辞》□25)﹑“ 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编》□1185)等卜辞表明﹐商王是最高军事统帅﹐有时亲自出征。王室妇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好﹑妇姘﹐也曾率军出征。高级军事领导职务由贵族大臣和方国首领担任﹐他们平时治民﹐战时领兵。甲骨文中常有“亚”﹑“马”﹑“射”﹑“戍”等名号出现﹐可能表明当时军队成员已有不同的职守。士卒由贵族和平民充当﹐平时要练习射﹑御﹔并以田猎的形式进行演习。“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虚书契後编》上□31□5)等卜辞说明﹐战时常根据需要进行“登人”(徵兵)﹐一次徵发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过 1万人的。奴隶多担任杂役。

  商朝除王室拥有强大的军队外﹐各宗族或各方国也都掌握相当数量的军队。“王其令五族戍臿” (《殷契粹编》□1149)﹑“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殷虚书契续编》□5□2□2)等卜辞表明﹐这些宗族或方国的军队须听从商王的调遣。

  商朝军队有步卒和车兵﹐作战方式以车战为主。战车一般由两匹马驾挽﹐车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驾车﹐居左者持弓﹐居右者执戈。车下随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现过“步伐”的记载﹐可能表明当时有独立的步兵队伍。“王作三师右中左”(《殷契粹编》□597)等卜辞说明﹐当时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可能是师。“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虚书契前编》□3□31□2)﹑“王令三百射”(《殷虚文字乙编》□4615)等卜辞说明﹐当时军队的组织可能以100人为基层单位﹐300人为中级单位﹐并有右﹑中﹑左的区分。

  商朝军队的武器装具﹐据考古发掘和甲骨文记载﹐主要有战车﹑弓﹑箭﹑戈﹑矛﹑刀﹑斧﹑钺﹑干盾﹑矢镞﹑头盔﹑甲胄等﹐其中戈﹑矛﹑刀﹑斧﹑矢镞﹑头盔等是用青铜铸造的。河南安阳侯家庄1004号商王陵墓内有大量武器出土﹐其中有70捆矛﹐每捆10个﹐说明商朝对於武器的存放可能有一定的制度(见图)。

  西周的军事制度 在沿袭商制的基础上又有很大发展。周初﹐王室强大﹐“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军权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友邦塚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尚书□牧誓》)等官职﹐仍不分文武。各诸侯国及一些贵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军队﹐但一般须听从周天子调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战事则往往倚重一些诸侯国和贵族大臣的军队。

  西周军队的士卒均由“国人”(都城及其周围的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奴隶只能随军服杂役。金文中有“西六师”﹑“成周八师”﹑“殷八师”的记载(《禹鼎》﹑《舀壶》)﹐表明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是师。但是﹐《周礼□夏官》称:“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则未见有此类记载﹐据以推断﹐西周军队中可能不存在军的建制﹐也难於有这样规整的组织体系。

  西周军队的主要兵种是车兵。战车一般由 4匹马驾挽。车上有甲士 3人﹐随车有徒卒﹐一般12人﹐车驰卒奔﹐簇拥前进。兵器仍用青铜制造﹐但比商朝有较大发展。出现了兼备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斩﹐便於近战的短剑。甲胄﹑干盾用皮革制成﹐缀以青铜泡﹐更为轻便﹐并增强了防护力。战马也装备了护甲。还规定有战前检查武器装备的措施。战斗中已采用旌旗金鼓指挥﹐要求行列整齐﹐攻伐协调﹐进退一致。注意了不轻易杀降和掳掠。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西周建立强大军事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後世的军事制度也具有深远影响。

  春秋兵制

  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兴起﹐军事制度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随着周王室的衰弱和一些诸侯﹑卿大夫势力的增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自诸侯出”和“自大夫出”(《论语□季氏》)。较大的战争几乎都由诸候国的军队承担。几个诸侯大国相继成为中原的霸主﹐代天子发号施令。

  诸侯国的军队主要由公室军队﹑世族军队组成。公室军队多建於西周诸侯受封立国时。主要成员是“国人”中的士和农。士以习武打仗为主要职事﹐作战时充任甲士﹔农即庶人﹐除老弱残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须接受军事训练﹐三季务农﹐一季讲武﹐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遇有战事﹐要随时听从调发﹐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战事的长短而定。奴隶一般没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资格﹐只能随军服杂役。这时﹐卿大夫的势力迅速发展﹐他们也仿照国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设置军队﹐即世族军队﹐其从军人员也以封邑及其周围的士和农为主。此外﹐某些较大的城邑还有“邑甲”﹐有的属於国君﹐有的属於卿大夫﹐是公室军队与世族军队的补充。

  作战方式以车战为主﹐车兵是主要兵种。各诸侯国兵力的强弱﹐往往以战车(见中国古代战车)的多少衡量。前期﹐诸侯国一般不超过1000乘﹐所谓“千乘之国”﹔卿大夫一般不超过 100乘﹐所谓“百乘之家”。後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晋国和楚国已各达到5000~6000乘﹐齐国和秦国也各有2000~3000乘﹐还出现了拥有近1000乘的卿大夫。每辆战车多由 4匹马驾挽﹐一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车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後﹐各诸侯国随车徒卒有不同数量的增加。有的诸侯国及边陲少数民族国家﹐还建立了独立於战车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鲁﹑宋﹑陈﹑蔡﹑卫等国伐郑﹐“败郑徒兵”(《左传□隐公四年》)﹐这是中原诸侯国使用步兵的最早记录。公元前 541年﹐晋军与狄人交战﹐因狄人用步兵﹐晋将魏舒“毁车以为行﹐五乘为三伍”(《左传□昭公元年》)﹐即临时拆散车兵建制﹐将五乘战车上的甲士改编为步兵三伍﹐这是中原诸侯国改车兵为步兵的一个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吴﹑越等国已建有一定规模的舟师﹐多用於内河﹑湖上﹐有时也出海作战。

  各诸侯国军队的组织编制不尽相同。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管仲改革时规定﹕齐军五人为一伍﹐十伍(50人)为一小戎﹐四小戎(200人)为一卒﹐十卒(2000人)为一 旅﹐五旅(1万人)为一军。据《左传》记载﹐晋军有伍﹑两﹑卒﹑旅﹑师﹑军的建制。楚军的车兵有“广”﹐晋军和郑军的车兵有“偏”等不同的编制。军队的粮草物资供给﹐平时由“司马”负责﹐战时士卒通常须随身携带数天的口粮﹐称为“裹粮”﹐并有随行车辆以备补充。到达某城邑或诸侯国时﹐则由该城邑或东道国供给。

  春秋中期以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演变﹐军事制度进一步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晋﹑鲁﹑郑﹑楚等国先後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赋”﹑“量入修赋”等(《左传》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扩大兵役和军赋的来源﹔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国人”从军的制度逐渐向郡县徵兵制演变﹔车兵的地位逐渐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渐上升﹔军权向集权方向发展﹐文武开始分职等。但是这些变化﹐有的仅开始﹐有的仅表现出某种先兆﹐军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在战国时代完成的。

  战国兵制

  中国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经济迅速发展﹐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国的君主竞相变法图强﹐攻伐争雄﹐军事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革。

  各诸侯国建立了统一的军队﹐国君掌握军队的徵调大权﹐实行凭“虎符”发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为铜制﹐分两半﹐有铭文。战国时期秦国国君颁发给杜县(今陕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铭文规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发兵甲50人以上﹐必须与君符会合。但有烽火报警﹐也可“毋会”君符而采取行动。国君之下﹐始设将军(楚国称上柱国)等专职武官﹐文武已明显分职。

  各诸侯国主要实行郡县徵兵制﹐农民是主要的徵集对象。郡守和县令有权徵集本郡﹑县适龄男子入伍﹐并可率领他们出征。男子16或17岁“傅籍”(或称“傅”)﹐即进行登记﹐然後﹐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应徵入伍﹐直到60岁才能免徵。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墓主17岁“傅籍”﹐第二年入伍参战﹐战争结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应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国还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经过严格的考选﹐多充军队的骨干和国君的卫队。如魏国考选“武卒”﹐要求能“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 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荀子□议兵》)。齐国的“技击”﹑秦国的“锐士”等﹐也是以较严格的考选办法招募的。凡中选者﹐都要进行长期的专门训练﹐并享受比较优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种﹐骑兵和舟师发展也很迅速﹐车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称为“带甲”。《战国策》等文献有“带甲数十万”﹑“带甲百万”的记载﹐说明步兵的规模甚为庞大。骑兵有较大发展﹐出现了“骑万匹”之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是中原诸侯国改革旧制﹐发展骑兵的典型事例。舟师较为发达的有楚国等。秦国舟师的规模也很可观﹐《史记》记载﹐秦“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

  军队组织往往和居民组织相结合。郡﹑县居民多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乡﹐三晋有连﹑闾。军队的组织与之相应。《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军以五人为一伍﹐十人为一什﹐五十人设屯长﹐百人设百将﹐五百人设五百主。《尉缭子□伍制令》记载﹐魏军在伍什之上﹐五十人为一属﹐百人为一闾。

  兵器中﹐剑﹑戟﹑刀﹑矛﹑匕首等锋利的钢铁兵器迅速发展﹐强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制造的“府库”(即武库)﹐有的还负责检查武器的质量和上报的数量。各诸侯国都注重奖励军功﹐建立了军功制度。例如﹐秦国商鞅变法时﹐订有20等“军功爵制”﹐规定临战者不论出身贵贱﹐只要杀了敌人就可晋陞爵位﹔反之﹐如果没有战功﹐贵族也不能晋爵。

  战国时代军事制度的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变革﹑战争规模扩大以及兵器质量提高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这种变化﹐不仅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也为秦﹑汉军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秦汉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其军事制度是在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 206~公元220年汉承秦制﹐又有了新发展。

  军队的体制 秦﹑汉为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军队﹐并置於皇帝的严格控制之下。负责全国军事行政的官吏﹐秦为国尉﹐汉为太尉﹐汉武帝时改称大司马。战时临时任命将军统兵﹐秦有上将军和前﹑後﹑左﹑右诸将军﹔汉地位最高的为大将军﹐其下依次有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又有前﹑後﹑左﹑右诸将军。将军出征时常置幕府﹐作为参谋机构。在郡﹑县分置郡尉﹑县尉﹐协助郡守﹑县令掌管军事。东汉末﹐设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与军事长官。

  军队可分为京师兵﹑地方兵和边兵三部分。京师兵主要由郎官﹑卫士和守卫京师的屯兵组成。郎官由郎中令统领﹐卫士由卫尉统领﹐负责宫廷内外的警卫。负责守卫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统领。汉朝的京师兵主要有南军和北军。中尉所领的屯兵驻於未央宫北﹐称北军﹔与之相对﹐由卫尉统领的称南军。南军士兵大多调自内郡﹐北军士兵主要调自京辅﹐均是一年一轮换。武帝时对京师兵作了较大改革﹐主要是精简南军﹐加强北军。南军原有2万人﹐减去一半。北军屯兵﹐除中垒外﹐又增置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共为八校﹐分屯於长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时守卫京师﹐由皇帝派员监领﹐战时以一部或全部随将军出征。同时﹐将中尉改称为执金吾﹐不领北军﹐只司御前先导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为光禄勋﹐扩大郎官员额﹐增置期门﹑羽林等军。东汉时﹐京师兵沿袭西汉而略有裁并﹐将北军八校合为五营﹐置北军中候监领﹐末期多由宦官统领。

  地方兵置於郡﹑县﹐一般由郡﹑县尉(亦称都尉)协助郡守或县令统率﹐平时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听中央调遣。徵调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为凭。西汉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国与侯国各自都有军队﹐王国之兵由中尉统领﹐侯国之兵隶属於郡。东汉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罢郡国都尉﹐後又下诏罢地方兵。从此﹐遇有战争﹐常派京师兵出征﹐或根据需要临时从州郡招募或徵发。

  边兵主要负责边郡戍守﹐由边郡郡守统领﹐下辖都尉和部都尉。为充实边防﹐汉曾大量移民实边﹐并行屯田﹐武帝时始行军屯﹐屯田卒最多时达数十万﹐是边兵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汉时﹐边兵制度遭到破坏﹐又以设置营﹑坞的办法﹐屯兵备御。

  军队有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水兵)﹑轻车(车兵)等兵种。大抵平原诸郡多编练骑士﹑轻车﹐山地诸郡多编练材官﹐沿江﹑海诸郡多编练楼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马俑﹐正是步﹑骑﹑车等兵种混合编队庞大阵势的生动展现。至汉朝﹐车兵逐渐被淘汰。汉朝军队的编制﹐据《後汉书□百官》记载﹐“大将军营五部”﹐部由校尉统领﹐“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长一人”。但据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和居延地区出土的汉简﹐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部﹑曲之下还有官(分左﹑右官)﹑队(分前﹑後队)﹑什伍等。上述文献与文物﹐对汉朝军队中﹑下级组织的不同记载﹐很可能是不同地区或军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编制。

  兵役制度 秦朝沿袭战国时的郡县徵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子17岁“傅籍”﹐以後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徵集入伍﹐到60岁才能免役。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子20岁傅籍﹐此後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23岁以後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徵入伍﹐至56岁才能免役。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西汉除实行徵兵制外﹐还实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来。东汉罢郡国兵後﹐徵兵制渐衰﹐於是也依赖招募。末年﹐州郡官通过募兵﹐培植自己的势力﹐从而酿成群雄割据的局面。

  军事训练制度 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秦律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西汉军队除演练射御﹑骑驰﹑战阵之外﹐每年秋季都进行教阅﹐又称“都试”﹐并按成积优劣进行奖惩。边郡则常有太守“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汉旧仪》)﹐这种训练带有实战演习的性质。

  军需供给 军队的武器﹑铠甲﹑粮食﹑马匹﹐均由国家统一提供。国家设有专门的武库。汉朝设考工令负责兵器的制作﹐设武库令负责兵器的贮备﹑管理。有的郡国也设有工官﹑铁官﹐负责制作器械﹐并将它们输入京师。长安城中的武库是国家最大的贮藏兵器的中心。秦﹑汉时﹐铠甲已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汉朝还靠屯田解决军粮的补给。秦﹑汉时大量使用骑兵﹐马政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汉朝在奖励民间养马的同时﹐在北边﹑西边均置苑养马。景帝时有苑36所﹐官奴婢3万人﹐养马30万匹﹔武帝时官马达到40余万匹﹐为骑兵的发展和对匈奴作战创造了条件。

  秦﹑汉时期﹐军队统一﹐军权高度集中﹐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体制严密﹐兵役制度也较为完善﹐汉朝大量屯田﹐为巩固边防和保障军队供给提供了条件﹐这些对於中国封建社会军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国兵制

  中国三国时期(220~280)﹐魏(曹魏)﹑蜀(蜀汉)﹑吴(孙吴)封建割据﹐鼎足而立。其军事制度基本沿袭汉制﹐但又有所变化﹐主要是建立中﹑外军体制和实行世兵制。

  曹魏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是曹氏父子以及後来的司马氏直接统辖的部队﹐前期较少﹐驻於京城之中﹐後期庞大﹐渐扩驻至城外。主要负责宫廷和京城宿卫﹐亦兼出征。编有中领﹑中护﹑中坚﹑中垒﹑武卫各营。外军是派驻边州重镇的军队﹐主要任务是征戍。驻守在与蜀﹑吴交界地区的外军﹐且耕且守﹐实行屯田。屯田兵以营为单位﹐每营编60人。州郡兵属地方武装﹐力量较弱﹐以守备本州﹑郡为任﹐必要时也应召出征。

  曹魏的军事大权集中於中央﹐下设各将军﹑校尉﹐分领中军诸营。在将军中以领军(魏末称中领军)将军﹑护军将军最为重要﹐对内辅佐统帅﹐参与军事机要﹐对外监护诸军。魏末﹐中领军将军总统诸营﹐职权极重。外军由中央派都督分领﹐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号的将军及中郎将充任。屯田兵则分设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将管领。曹魏军队的补给由国家统办。军粮﹑军费依靠租调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军粮供给中占很大比重。还设有司金中郎将负责监造兵器。

  曹魏军队可区分为步军﹑骑军和水军。在前期﹐兵员靠募集﹑徵发及强制降俘和少数民族为兵等。到後期﹐逐渐形成世兵制﹐并成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为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兵户。士家必须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与民户分别管理﹐子孙世代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还要配嫁士家。

  吴﹑蜀的军事制度大体与魏制相同﹐但也有差异。如吴﹑蜀中央均置中﹑前﹑左﹑右﹑後五军。吴军以舟师为主﹐步兵次之﹔蜀军以步兵为主﹐骑兵次之。吴实行世袭领兵制﹐即将领世袭﹐士兵是将领的私属﹐他们除打仗外﹐还要为其将领种地﹑服杂役。吴﹑蜀还编有少数民族部队﹐蜀有賨兵﹑叟兵﹑青羌兵等﹐吴有山越兵﹑蛮兵﹑夷兵等。在武器装备方面﹐比秦汉时有所发展。相传蜀相诸葛亮曾改制成一次可发十矢的连弩﹐又造“木牛”﹑“流马”运送物资﹐提高了军队的补给效率。吴国所造名为“长安”的战船﹐可载士兵千余人。

  晋朝兵制

  中国西晋统一全国後﹐沿袭曹魏的军事制度﹐初期中军强﹐外军弱﹐中後期宗王出镇四方﹐又於王国设置军队﹐并盛行世兵制。东晋时﹐外军转强而中军较弱﹐集兵方式改以募兵制为主。

  西晋(265~316)军队分为中军﹑外军和州郡兵。中军直属中央﹐编为军﹑营﹐平时驻守京城内外﹐有事出征。驻在城内的中军为宿卫兵﹐由左﹑右二卫负责宫殿宿卫﹐其他军﹑营担任宫门和京城宿卫。驻在京城外的中军称牙门军﹐无宿卫任务。中军力量强大﹐晋初多达36个军﹐总兵力不下10万人。

  外军驻守重要州镇﹐由都督分领。晋武帝为加强王室对军队的控制﹐用宗室诸王充任都督﹐出镇四方﹐并允许诸王置兵﹐大国三军5000人﹐次国二军3000人﹐小国一军1500人﹐成为外军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州郡兵是地方武装。晋武帝平吴以後﹐曾下令诸州取消州郡兵﹐仅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维持治安。但是﹐实际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

  军队的最高长官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下有中军将军(後改为北军中候)﹐总领宿卫兵﹔左﹑右卫将军﹐统宫殿宿卫兵﹔领护等将军﹑校尉﹐分统宫门和京城宿卫兵﹔四护军分统城外中军。又有都督各州诸军事和征﹑镇﹑安﹑平等将军﹐分统外军。

  西晋是世兵制的全盛时期。凡为兵者皆入兵籍﹐单独立户﹐不与民同﹐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士兵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低於郡﹑县编户民。为扩大兵源﹐西晋还发奴僮和谪发罪犯为兵﹐作为世兵制的补充。士族官僚则享有免役的特权。

  军队的主要兵种是步兵﹐其次有骑兵和水军。武器由政府统一供给。国家建武库贮备兵器。中央设卫尉总管武库和冶铸事宜。军队的粮食和布帛也由政府统一供给和管理。

  东晋(317~420)沿袭西晋的军事制度﹐但有许多重要变化。由於皇权衰微﹐导致中军寡弱﹐宿卫军﹑营往往有名无实。而统率外军的都督﹑刺史却拥兵自重﹐跋扈一方。尤其是长江上游的州﹑镇﹐兵势之强往往超过中央。同时﹐东晋的兵员多用募兵制解决。如参加淝水之战的北府兵﹐多是由广陵(今扬州)一带招募的。此外﹐也徵发民丁为兵。

  与东晋并存的还有北方地区的一些政权﹐史称十六国﹐其军事制度﹐从中军﹑外军的组织体制到都督﹑将领的领导指挥系统﹐大体沿袭曹魏﹑西晋制度。但在兵役制度上﹐却具有北方少数民族的特点。各国统治者大都把本族的部族兵作为基本兵力﹐加强少数民族在军队中的比重。这些军队中的汉族士兵﹐来自投降的坞堡武装和招募的破产农民﹐一般都是终身为兵。这些政权遇有战争﹐也徵发郡﹑县民众补充军队。

  南北朝兵制

  中国南北朝时期(420~589)﹐国家分裂﹐政权常依军权的大小和兵势的强弱而频繁更替。南朝军队体制基本沿袭晋制(见晋朝兵制)﹐世兵制衰落﹐主要实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实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後逐步封建化﹐後期创立了府兵制。

  南朝 宋﹑齐﹑梁﹑陈的军队﹐多有中军(亦称台军)和外军的区分。中军直属中央﹐平时驻守京城﹐有事出征。宿卫京城的编为领﹑护﹑左卫﹑右卫﹑骁骑﹑游击等六军。宋武帝刘裕曾恢复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等五校﹔加强殿中和东宫宿卫兵力﹐以图扭转东晋以来内弱外强的局面。但是﹐不久由於宗室自相残杀而未果﹐以後各个政权都未能改变这种局面。外军分属各地都督。都督多兼刺史﹐常拥兵自重﹐与中央相抗衡。

  军队以步兵和水军为主﹐骑兵较少。初期﹐兵员来自世兵。後来﹐由於战争的消耗﹐士兵的逃亡和被私家分割﹐部分兵户变为民户﹐兵源趋於枯竭﹐於是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的集兵方式。私家也通过募兵组织部曲。招募的对象是大量的失地流亡农民﹐将领待兵亦较宽惠﹐因而士兵的地位和战斗力都高於世兵。

  北朝 北魏军队﹐初期以鲜卑族为主体﹐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员当兵﹐分由各部落酋长率领﹐几乎是单一的骑兵。在其统治范围扩展到汉族集中居住的地区以後﹐汉民当兵人数增加﹐攻城战增多﹐军队由单一的骑兵变为步﹑骑兵结合。後期﹐步兵比重超过骑兵﹐成为主要兵种。

  北魏统治扩大到中原以後﹐军队分为中兵﹑镇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称台军﹐主要担任宫廷及京城的宿卫﹐也是对外作战的主力。有羽林﹑虎贲﹑宗子﹑庶子﹑望士等名号。以领军将军为最高长官﹐下有幢将﹑羽林中郎将等。镇戍兵是为保卫边防而设置的﹐初时仅设置在北部边境﹐後来扩展到南部边境。镇相当於州﹐设镇都大将﹑都副将﹑大将﹑将等军官﹔戍相当於郡﹐设戍主领兵﹐一般由郡守兼任。各镇﹑戍大小不一﹐兵额不等﹐多达数万﹐少则千人。在镇﹑戍之间﹐有的还设防一级组织。州郡兵﹐置都尉统领﹐是诸州所辖的﹑维持地方治安的部队﹐有时也奉皇帝调遣出征或充作镇戍兵。

  北魏後期出现兵户﹐它包括﹕充当中兵羽林﹑虎贲的鲜卑族人﹔镇戍边防的鲜卑族人﹔中原强宗子弟和迁配为兵的罪人及其家属﹔叛逃被追回後迁至内地的北方少数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齐地民户。兵户丁男终身为兵﹐世代相袭﹐社会地位低於民户﹐生活艰难﹐“役同厮养”。同时﹐汉族民户也要定期轮番服役﹐最初主要充当诸戍的戍卒和诸防的防人﹐後来也常并入中兵。

  北魏军队中﹐部族兵的给养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後﹐中兵﹑镇戍兵靠朝廷向州郡徵收军粮﹐统一供给﹐同时实行屯田积谷。

  东魏和北齐的军队主要是原 6镇和洛阳的鲜卑兵。北齐初加以精选﹐称“百保鲜卑”﹐又选汉族勇士﹐以备边要。河清三年(564)均田令规定﹕男子18岁受田﹐20岁充兵。

  西魏﹑北周在继承鲜卑族传统和接受汉族影响的基础上﹐创立府兵制。宇文泰在西魏当政时﹐於大统十六年(550)﹐确立府兵的组织系统﹐选拔体力强壮者充当府兵﹐是府兵制之始。府兵制初创时﹐中央设8个柱国大将军。其中宗室广陵王元欣仅有虚名﹔宇文泰为都督中外诸军事﹐是最高统帅﹔其他6个柱国实际分领府兵。每个柱国督2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2开府将军﹐共24开府﹐为24军。领官有仪同﹑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编制有团﹑旅﹑队。总兵力约5万人。宇文护时﹐增柱国﹑大将军之数而削其权﹐以24开府将军领兵。

  北周武帝时﹐又削开府之权﹐改诸军军士为侍官﹐使府兵成为中央宿卫军﹐归皇帝直接掌握。作战时则临时命将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挥。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编户贯。统兵官中的汉族将领及其他少数民族将领﹐用鲜卑赐姓﹐军人亦从主帅之姓﹐带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带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装备均由官府供给。平时轮番服役﹐半月宿卫﹐半月训练﹔战时则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赋役﹐社会地位较世兵为高。

  西魏府兵以鲜卑人为骨干﹐又广招关陇地区汉族豪右作为补充。北周武帝时﹐为扩大兵源﹐对九等户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户实行徵兵制﹐规定三徵一丁。以後﹐由於战争频繁﹐徵兵对象又扩大到包括贫下户在内的一般享受均田的农民。

  府兵是西魏﹑北周军队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军队。当时﹐中军除府兵担任京城宿卫外﹐还有专任宫廷侍卫的禁军﹐由千牛备身﹑左右武卫﹑领军将军等统领。地方的镇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们都不属於府兵系统。此外﹐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势力强大﹐大都拥有人数众多的家兵﹑部曲。

  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重新建立﹑各民族进一步融合﹑经济发展﹑国力强盛的时期﹐也是府兵制进一步完备并走向败坏﹐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

  隋朝 沿袭和发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统辖下﹐设立12卫府。每卫府统1军﹐置大将军1人﹐将军 2人﹔下辖骠骑府﹑车骑府﹐分置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再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炀帝时﹐改骠骑府为鹰扬府﹐置鹰扬郎将﹐并取消将军﹑都督等名号。军府按“中外相维﹑重首轻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冲要地区。12卫除临时受命征伐外﹐平时主要担任京城宿卫和其他军事要地或重要设施的驻守。府兵与禁兵及其他军队相互为用﹐相互钳制﹐以便皇帝控制军队和维护全国统一。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文帝对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将府兵将领赐胡姓的恢复本姓﹐军人也不再随从将领的姓氏﹔重新整理乡兵﹐将私家部曲收编为国家军队。开皇十年 (590)﹐又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北史□隋本纪》)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辖﹐不再存在。但军人仍有军籍--“军名”﹐无论在军﹑在役或在家﹐凡军役范围内的事宜﹐均属军府管理。军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纳租庸调﹐平日生产﹐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战时出征﹐资装自备。在乡为农﹐在军为兵﹐实行兵农合一﹑寓兵於农的制度﹐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点。

  隋朝常备兵约60~70万人﹐战时徵募达 130万上下。炀帝时﹐大肆扩军﹐“增置军府﹐扫地为兵”(《隋书□食货》)﹐还“募民为骁果”﹐而“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北史□隋本纪》)。因此﹐“租赋之入益减”(《隋书□食货》)﹐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 初期恢复府兵制﹐较隋朝更为完备。府兵为基本的常备军﹐平时隶属於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每卫设大将军1人﹑将军2人﹐每率设率1人﹑副率2 人。平时负责管理府兵轮番宿卫诸事﹐战时经皇帝任命﹐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於府﹐将归於朝。”(《新唐书□兵志》)重要军机大事由政事堂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尚书省的兵部﹐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任免﹐军队的编制﹑简点和轮番﹐以及图籍﹑厩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12卫各领40~60府。鹰扬府恢复骠骑府﹑车骑府的旧名﹐不久又改为折冲府﹐“因地立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为1200人﹐中府为1000人﹐下府为 800人。全国最多时共设634府﹐府兵约60万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河东﹑河南及邻近诸道﹐旨在“居重驭轻”(《陆宣公奏议》卷八)﹐“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玉海□兵制》)。

  折冲府为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每府置折冲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长史﹑兵曹﹑别将各1人﹐下辖4~6团。每团200人﹐设校尉﹐辖2旅。每旅设旅帅﹐辖2队。每队设队正﹐分为5火。每火10人﹐有火长。每队﹑每火的装备﹐如马﹑马具和锸﹑斧﹑钳﹑锯等﹐均有定数。府兵自用的武器﹑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马匹不足﹐由官府供给。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由折冲都尉率领本府兵马习战。

  府兵的调遣﹑指挥权属於朝廷。凡发兵10人以上﹐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有尚书省﹑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勘契乃发。府兵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称上番。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确定上番的次数﹐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一般为1年一次。

  府兵的来源﹐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後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按照规定﹐“三年一简”﹐即3年徵一次兵。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都是简点对象。简点标准﹐以资财﹑材力﹑丁口三者为据﹐“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役﹐61岁出军﹐实为终身服役。後来﹐征战益多﹐勋赏不兑现﹐社会地位下降﹐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特别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逐步废坏﹐军资无所依靠﹐府兵乃纷纷“亡匿”﹑“耗散”。玄宗时﹐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自25岁起服役﹐40岁乃止﹔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新唐书□兵志》)﹐但都未实现﹐以致折冲府无兵上番。天宝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冲府从此名存实亡。

  由於府兵制日趋败坏﹐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渐兴盛。从开元十年(722)起﹐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开元十二年﹐更名为 骑。次年﹐ 骑达12万人﹐分隶於12卫﹐每卫1万人﹐又分为6番﹐轮流上番服役。平时近营为堋﹐教阅弓弩﹐免除赋役﹐资粮由官府供给。 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折冲府卫士﹐实际上是摊派兵役﹐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 骑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无定制﹐前後只维持20余年。

  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称南衙禁兵。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禁军”(《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後﹐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 7营﹐选骁壮者﹐於玄武门左右屯营﹐号“飞骑”。高宗时﹐置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玄宗时﹐增左﹑右龙武军﹔肃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 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玄宗时﹐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给赐物﹔後又召募长期从军的健儿﹐称“长征健儿”﹐资粮等均由官给﹐称为“官健”﹐是由国家供养的职业军人。後期﹐地方藩镇的军人主要是这类“官健”。从武则天时期起﹐北边部分州还建立一些民众武装﹐称团结兵﹐其他地区也有土镇﹑土团﹑团练等。团结兵一般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官府给予身粮﹑酱菜﹐免其徵赋。主要任务是配合军队防卫边疆。他们由州刺史或节度使统辖。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凭藉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後﹐割据日甚﹐以致“方镇相望於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於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五代兵制

  中国唐朝灭亡後的50多年间﹐继唐末藩镇之乱﹐封建割据转趋严重﹐朝代更迭频繁﹐中原地区先後建立了後梁﹑後唐﹑後晋﹑後汉和後周五代﹐同时南方和其他地区还有分别割据一方的很多政权﹐主要有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後蜀﹑荆南﹑北汉十国﹐史称五代十国。在这一时期﹐“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新唐书□兵志》)﹐军事制度混乱。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军将﹐靠亲军夺取政权﹐因而极其注重加强军事领导机构﹐掌握军队。後唐设“判六军诸卫事”﹐後晋设“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後周又增设“殿前都点检”。五代後期﹐枢密使也开始主管军政。军队出征﹐另设招讨使﹑都统﹑都部署﹑行营都指挥使等统兵官。

  五代时期﹐军队的主力大体为禁卫六军。六军又分左﹑右﹐实为十二军。它们往往冠以龙虎﹑羽林﹑神武等名号。根据皇帝的旨意﹐名号可以随时改易。又由於兵力的扩充﹐名号不断增加﹐如後周怀恩军﹑怀德军等。禁卫军的编制原来不甚一致﹐後来逐渐形成厢﹑军﹑指挥﹑都的序列。其中﹐指挥为基本单位﹐约 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设立亲军﹐亦称牙军﹐以此作为私人武装的核心。以後﹐牙军进一步发展﹐有的设置义儿军﹐与主帅具有更为密切的隶属关系。除禁卫军外﹐各州﹑县还有由节度使率领的地方军。军队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马军(骑兵)﹐江南地区也重视建置水军。

  五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後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为了标明隶属关系﹐防止逃亡﹐对应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记军号”(《资治通监》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内强迫差点。如幽州刘仁恭规定﹐凡男子年15岁以上﹐70岁以下﹐全黥“定霸都”(《旧五代史□刘守光传》)。士兵一旦刺面﹐终身受辱。此时期军法极严酷。後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有战没者﹐所部兵悉斩之﹐谓之拔队斩。”(《文献通考》卷一五二)为了笼络军心﹐有的帝王对骄兵悍将又十分姑息纵容。

  五代有时还徵集在乡丁壮为兵﹐是为乡兵。後晋开运元年(944)令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规定7家税户共出 1兵﹐兵杖器械共力营之﹐并以“武定军”为号﹐後改“天威军”﹐但因乡民不娴军旅﹐教阅无效﹐不久“放散”。南方吴国武义元年 (919)徵其乡兵﹐教习战守﹐称为“团结民兵”(《十国春秋□吴二》)﹐但为时很短﹐其中也有强令出钱或缴纳实物代役的情况﹐这事实上是由一种兵役演变成为一种军赋。

  五代时﹐除经常的庞大军费开支外﹐军将为驱使部下卖命﹐对士兵的赏赐很多。後汉高祖刘知远悉出後宫所有以劳军。养军耗费极大﹐相沿成习﹐成为各代的沉重负担。监於“百户农户﹐未能赡一甲士”﹐“府库蓄积﹐四方贡献﹐赡军之外﹐鲜有赢余”(《五代会要》卷十二)﹐而军队骄悍﹐纪律松弛﹐打起仗来往往溃败等情况﹐後周世宗柴荣决计整顿军队。於显德元年(954)在高平之战险遭失败後﹐先斩不战先溃的右军主将以下70余军吏﹐使“骄将惰卒始有所惧”(《资冶通监□後周纪二》)﹔又选诸军精锐者升为上军﹐羸弱者予以遣散﹔还挑选各节度使属下的“骁勇之士”﹐“以为殿前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权。“由是士卒精强﹐近代无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资治通监》卷二九二)。这也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後﹐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募兵制始终居於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值﹐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宋史□职官》)﹐设有枢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分统全国禁兵和厢兵﹐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枢密院长官。枢密院与三衙分握发兵权和管兵权﹐互相牵制。率(帅)臣在平时统领同驻一地的各司军队﹐即同驻一地的军队平时要受三衙和率(帅)臣双重统辖。战时﹐军队受枢密院调发﹐由皇帝临时派遣统帅(率臣)﹐给以都部署﹑招讨使等头衔﹐率兵出征﹐事已则罢。这样就使兵将分离﹐将不专兵。此外﹐还设有兵部﹐只掌管仪仗﹑武举和选募军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厢兵和乡兵﹐在边境地区还有蕃兵等。

  禁兵是军队的主力﹐兵额多时在百万以上﹐主要任务是“守京师﹐备征戍”(《宋史□兵志》)。禁兵实行“居中驭外”的“更戍制”﹐除驻京师外﹐还分别到边地或冲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轮换一次﹐既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劳苦﹐又使兵不识将﹐将无专兵﹐以防止武装割据或拥兵叛上。一般以50人为队﹐2队为都﹐5都为营﹐5营为军﹐10军为厢。营又通称为“指挥”﹐是作战的基本单位。步兵1指挥为500人﹐骑兵少於此数。各级主官名目繁多﹐大体是﹕厢﹑军分别设都指挥使﹐军还设都虞候﹐营设指挥使﹐其下尚有都头等。禁兵的给养按规定较优厚﹐月俸分等发给﹐年节有赏﹐大典有赐﹐行军另有行装钱等。但有的妻室随营﹐又加军吏克扣严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别是社会地位低下﹐深受将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发生兵变。

  厢兵名义上也是一种常备兵﹐实际上是一支专任劳役的队伍。它分属各州和某些中央机构﹐“内总於侍卫司”(《宋史□兵志》)。其组织编制大体如禁兵﹐给养比禁兵低﹐主要担负筑城﹑修路﹑运输等杂役﹐多不训练和校阅。

  乡兵亦称民兵﹐有的称强壮﹑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脱离生产﹑农隙集结训练的民众武装﹐以按户选﹑抽的壮丁或募集的土人组成。其组织编制﹐各地极不统一﹐有的设指挥﹑都等﹐有的设甲﹑队等。乡兵服习水土﹐有的战斗力较强。朝廷遇有边事紧急﹐也徵发乡兵出战﹐并发口粮和酱菜钱。乡兵有的还可转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边境少数民族组成的武装。在西南边境还有砦兵﹑峒丁等。任务主要是边境戍守。组织编制因部落而异﹐常见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对其首领区分不同等级给予钱粮﹑衣服和土地﹐对士兵也偶有赏赐。蕃兵﹑砦兵等熟习边情﹐勇悍善战。

  北宋神宗时﹐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军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马法和将兵法。保甲法规定10家(後改为 5家)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传》)﹐农隙教战。保马法﹐即与保甲法相配合的牧养军马之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由官府给予马匹﹐或按市价发钱自买﹐每户养1~2匹﹐免一定赋役﹐马匹如有死病等情须补偿。将兵法﹐即改变原来的“更戍制”﹐在全国重要军事地区置将统兵﹐平时就地训练﹐战时接受调遣﹐“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宋史□兵志》)。新法初行﹐颇见成效﹐但推行不久﹐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而被废止。

  南宋时期 军事制度较之北宋有很大变化。高宗开元帅府节制诸军。枢密院的军事领导体制虽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军队的能力已削弱﹐枢密院的军权也随之缩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厢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乡兵建置更为繁杂﹐制度纷歧。军队的主力为屯驻大兵和三衙诸军。屯驻大兵即抗金各将领所率领﹑屯驻在前线的军队。其称谓几经变易。後来﹐朝廷为加强对各屯驻大兵的控制﹐将其改为御营军或行营护军。绍兴十一年(1141)﹐又剥夺韩世忠﹑张俊﹑岳飞等大将的兵权﹐把他们的部队改为御前诸军﹐“遇出师取旨﹐兵皆隶枢密院”(《宋史□兵志》)。屯驻大兵多是亲族乡里和军将的旧时部曲﹐战斗力较强。其中﹐岳飞所率岳家军最为着名﹐有“撼山易﹐撼岳家军难”之说。此外﹐三衙分别领率 3支大军﹐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陕边界还陆续组建10支御前诸军。这13支军队有军﹑将﹑队等编制﹐统兵官有统制﹑统领﹑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兵士一般区分为效用和军兵两级﹐每级又分若干等。每支军队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队人”﹐充辎重﹑火头(炊事)等非战斗任务。宁宗时﹐这些制度又遭破坏﹐往往以文臣控制军队。

  两宋的募兵制 宋朝的禁兵﹑厢兵﹑屯驻大兵等都实行募兵制。北宋检选禁兵时﹐初有“兵样”﹐按身长﹑体魄划分若干等﹐分送诸道﹐令如样选募。以後用木梃代“兵样”﹐差以尺寸高下。对应召者﹐根据身长﹑体魄以及技巧等确定等级﹐再按等级编入不同部队。凡“亢健者”拣入禁兵﹐“短弱者”即入厢兵。应募以後﹐家属可以随营﹐本人须黵面涅臂为号﹐中途不得退役﹐实则终身为兵。兵员空缺则有时从子弟中补选。如果逃亡或犯罪﹐惩罚极重﹐甚至株连亲属和乡里。每遇凶年饥岁﹐就大量招募破产农民﹐又往往收编“盗贼”为兵﹐即所谓“除盗恤饥”。在兵源缺乏时﹐也捉民为兵。罪犯也成为兵士的来源之一。

  两宋军队的兵种及军事法规 两宋时的兵种大致相同。主要是步军﹐其次是马军。弓弩是重要武器﹐考核兵士较重视其挽弓能力。另外还有水军。南宋水军规模比北宋为大﹐已常用车轮战船作战。宋朝重视制造武器﹐兴办若干厂作﹐能大量生产弓弩﹐也能成批生产火药兵器。还设置专门管理武器的机构。

  宋朝重视制定军事法规﹐曾颁布《赏罚格条》。北宋仁宗﹑神宗时设立武学(军事学校)﹐实行“武举”﹑“御试”等制度﹐培养﹑选任军将。

  辽金兵制

  辽朝和金朝是中国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层相继建立的两个王朝。由於他们都保留着原始部族的痕迹﹐并处於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转化的历史阶段﹐军事制度初期多与本民族社会制度合为一体﹐进入长城以南地区後﹐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汉族影响﹐具有民族融合的特点。

  辽朝 皇帝亲掌最高兵权。下设北﹑南枢密院。北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构﹐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枢密院亦称汉人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之政﹐因而出现一个朝廷两种军事体制并存的局面。

  辽军大体分为宫帐军﹑部族军﹑京州军和属国军。宫帐军﹐徵集直属皇帝的着帐户壮丁组成﹐是契丹族亲军﹐供宿卫和征战。部族军﹐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壮丁组成﹐供守卫四边。以上两种部队是辽军的主力。京州军﹐亦称五州乡军﹐徵集五京道各州县的汉族﹑渤海族等的壮丁组成。属国军﹐由臣属国壮丁组成。後两种部队为辅助兵力。辽初﹐贵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龄在15~50岁之间的列籍正军﹐兵器﹑战马自备。“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人马不给粮草﹐日遣打草谷骑四出抄掠以供之”(《辽史□兵卫》)。後来﹐“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辽史□食货》)辽军以骑兵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枪。後期从宋朝传入抛石机式的火炮﹐编有炮手军。

  金朝 军事大权亦由皇帝直接掌握。其下设都统﹐後改为元帅府﹑枢密院等﹐协助皇帝统辖全军。战时﹐指定亲王领兵出征﹐称都元帅﹑左右副元帅等﹐权任极重﹐但是临时设置﹐并非固定职务。边防军事机构有招讨司﹑统军司等。金军的编制﹐初时与社会组织相结合﹐主要编为“猛安”﹑“谋克”﹐一般以百户左右为一“谋克”﹐千户左右为一“猛安”。“猛安”上统於万户府﹐“谋克”之下还有五十﹑十﹑伍等组织。兵员的徵调﹐1名正军﹐配1名副军﹐战时副军可以递补正军。兵为世袭﹐可以子弟替代﹐但不能以奴充任。

  金军大体可分为本族军﹑其他族军﹑州郡兵和属国军。前二者为主力﹐後二者为辅翼。最初﹐奴隶主﹑封建主都应从军。进入长城之南地域後﹐主要实行徵兵制﹐签发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兵﹐谓之“签军”。後期也行“募兵制”。金统治中原後﹐还仿汉制﹐实行发军俸﹑补助等措施。对年老退役的军官﹐曾设“给赏”之例。对投降的宋军﹐常保留原建制﹐仍用汉人降将统领。金军亦以骑兵为主﹐步兵次之。骑兵一兵多马﹐惯於披挂重甲。各部族兵增多後﹐步兵数量大增。水军规模也较大﹐但战斗力较弱。另编有炮军万户。除冷兵器外﹐还使用火炮﹑铁火炮﹑飞火枪等火器作战。

  元朝兵制

  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各部﹐把卫队扩充至万人﹐编成名为“怯薛”的禁卫军﹐平时轮番值宿﹐战时充“大中军”﹐随大汗出征﹔并将各部落按千户﹑百户统编﹐成年男子均有出军之义务﹐上马备战斗﹐下马屯聚牧养﹐实行兵牧合一的制度﹐使军事组织与社会组织融为一体。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政治重心南移﹐军事制度也深受中原前代王朝的影响﹐加强中央集权﹐组建侍卫亲军﹐但仍保留了蒙古部族军队的许多成分。

  皇帝统驭军事大权。下设枢密院﹐专掌军政﹐为最高统军机构﹐其要职多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等均由其秉承皇帝旨意统一管理。元初和元末征战较多﹐往往分设行枢密院﹐就地节制军事。行枢密院常冠以地域的名称﹐多为临时设置。中书省设兵部﹐管理屯田牧养等事﹐有时并管领驿站。各地军政则由行省丞相负责﹐通常也由蒙古﹑色目人担任。

  军队主要由四部分构成﹕蒙古军﹐由蒙古人包括部分色目人组成的部队﹔探马赤军﹐初指从蒙古诸部抽取精锐组成的前锋﹑重役或远戍部队﹐後来也有色目人﹑汉人等加入﹔汉军﹐即由原金朝地区的汉人和部分女真人﹑契丹人组成的部队﹐还包括早期改编的南宋降军﹔新附军﹐即灭南宋前後改编的原宋军。此外﹐侍卫亲军中还有不少按族属组编的色目人部队。军队按十进制编制﹐分为万户府(统兵3000~7000人)﹑千户所(统兵300~700人)﹑百户所﹑牌子(10户)等4级﹐分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领。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又置“达鲁花赤”﹐是为监军官﹐专由蒙古或色目贵族担任。万户府上设都万户府﹑大都督府等﹐侍卫亲军在千户所上设指挥使司。

  蒙古军(包括色目人部队)主要是骑兵。汉军﹑新附军大多为步军﹐也配有部分骑兵。水军编有水军万户府﹑水军千户所等。炮军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组成﹐编有炮手万户府﹑炮手千户所﹐设有炮手总管等。一部分侍卫亲军中﹐还专置弩军千户所﹐管领禁卫军中的弓箭手。

  军队依承担任务的不同﹐区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又分为皇帝直辖的“怯薛”军和由枢密院统领的侍卫亲军﹐平时主要护卫宫廷﹐守卫京畿﹐战时也出京征伐﹔镇戍诸军﹐屯戍於全国冲要地区。北方是蒙古军﹑探马赤军的重点戍防地区﹔淮河以南主要由汉军﹑新附军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边境地区由分封或出镇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着部族军配合镇守。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 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见图)﹐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徵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於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徵民马。

  明朝兵制

  中国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 朱元璋统一全国後﹐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後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於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於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京军与地方军 明朝军队分为京军(亦称京营)和地方军两大部分。京军为全国卫军的精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洪武初年﹐京军有48卫。成祖迁都北京﹐京师接近前线﹐京军多达72卫﹐并正式成立了五军﹑三千﹑神机三大营。平时﹐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主巡哨﹐神机营掌火器﹐战时扈驾随征。以後﹐京军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卫皇帝的侍卫亲军﹐如锦衣卫和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12卫军﹐以及隶属御马监的武骧﹑腾骧﹑左卫和右卫等4卫营。

  地方军包括卫军﹑边兵和民兵。卫军配置於内地各军事重镇和东南海防要地。边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骑兵的戍守部队﹐配置於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的9个军镇﹐史称“九边”。民兵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内地称民壮﹑义勇或弓兵﹑机兵﹑快手﹐西北边地称土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还有不同行业和阶层组建的矿兵﹑盐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战争﹐常被召出征﹐战争结束仍回原址。

  卫军主要是步军﹑骑军﹐东南沿海也置有水师。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诸卫造船抗倭﹐使水师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卫军的武器装备﹐不仅刀牌﹑弓箭﹑枪弩等冷兵器制作精良﹐火器已占很大比例﹐铜铳﹑铁铳﹑地雷﹑各类火炮开始装备部队。中央还设立兵仗和军器两局﹐负责铸造火器。各省都司﹑卫所也遍设杂造局﹐专管所在卫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卫军主要来自随朱元璋起义的“从征军”﹑元朝和割据势力投降的“归附军”﹑因犯罪而被谪发的“恩军”以及抑配民户入伍的“垛集军”。“垛集”原是军伍缺额时抑配民户补充军伍的一种办法﹐朝廷颁行《垛集令》後成为卫军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规定﹐民3户为1单位﹐其中1户称正户﹐出军丁﹐其余为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永乐以後﹐正户与贴户的壮丁轮流更代为军。军民严格分籍。当军之家皆入军籍﹐称军户﹐属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优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经济地位都与民户不同。军户固定承担兵役﹐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并随军屯戍﹐住在指定卫所。若军户全家死绝或逃亡﹐由官府派员到原籍勾补亲族或贴户顶替﹐称为“勾军”或“清军”。

  屯田制与募兵制 卫军实行屯田制度。按规定﹐边地军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按份徵粮。洪武至永乐年间﹐全国军屯约有八九十万顷。除大量军屯外﹐还实行商屯作为补助手段﹐即按“开中法”﹐由商人在边地募人垦荒缴粮﹐以补充军粮。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将校侵占﹐商屯亦因“开中法”遭破坏而废弛﹐军卒生活无着而大批逃亡﹐卫所制逐渐崩溃。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京军覆没。为保卫京师﹐朝廷派官四出募兵以应急﹐大规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渐成为军队主力。大凡战斗力较强的军队都由招募而来﹐如抗倭名将戚继光之“戚家军”﹐俞大猷之“俞家军”等。但是﹐实行募兵制﹐养兵耗费大﹐募兵愈众﹐国库日绌﹐於是频繁地向民众勒索﹐激化了阶级矛盾。至明末﹐募集之兵训练废弛﹐战斗力转弱﹐并相继逃亡﹐终於无法挽救明朝的灭亡。

  清朝兵制

  中国清朝(1644~1911)是以满族上层为主体建立起来的中国历史上最後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并走向衰败的时期。它经历了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的封建社会和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两个历史阶段。其军事制度既因袭历代王朝的旧制和本民族的传统﹐也受到西方的影响。至清末﹐许多近代军事制度已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

  清朝前﹑中期﹐兵权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时设军机处﹐以亲信充任军机大臣﹐“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清史稿□职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办理。中央设兵部﹐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实则“不过稽核额籍考察弁员而已”(《历代职官表》卷十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为陆军部﹐始有统率全国军队的权力﹐後又增设海军部﹐但军机处的权力仍重。到宣统三年(1911)﹐改责任内阁﹐另设军咨府﹐以秉承诏命﹐襄赞军谋﹐军机处遂废。

  八旗兵和绿营兵 八旗兵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等八种旗帜为标志。“旗”本为满族“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兼有掌管军事﹑政治﹑生产三个方面的职能。凡旗人男丁皆可为兵﹐平时生产﹐战时打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八旗各有旗主﹐皆为世袭﹐旗兵为其私有。太祖努尔哈赤初定旗兵编制﹐每300人为1牛录﹐领兵官称牛录额真﹔5牛录为1甲喇﹐领兵官称甲喇额真﹔5甲喇为1固山﹐领兵官称固山额真﹔共领7500人﹐是为1旗。以後牛录数量增加﹐旗数未变。太宗时增设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关以後﹐清廷虽仍沿用以旗统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为完全不事生产的军事和政治组织﹐分为京营八旗和驻防八旗两种﹐直属於国家而不再归旗主私有﹐牛录﹑甲喇﹑固山各领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领﹑参领﹑都统等汉语称谓。京营八旗亦称禁旅八旗﹐分为郎卫和兵卫。郎卫是从正黄﹑正白﹑镶黄等所谓上三旗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的亲军营﹐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领侍卫内大臣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健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神机营等。除骁骑营归八旗都统直辖外﹐其余分置总统和统领统率。驻防八旗﹐由镶白﹑正红﹑正蓝﹑镶蓝﹑镶红等所谓下五旗担任﹐分驻全国冲要城镇﹐以畿辅﹑东北﹑内蒙古为最多﹐作为镇慑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将军﹑都统﹑城守尉统率。八旗兵为世兵制﹐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绿营兵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於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於步战兵﹐步战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无余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将官归兵部选任﹐“凡直省武职副将以上﹐列名具疏请补﹐参将以下﹐按月升选”(同上书卷六十)。绿营仅有极少数驻京师﹐称巡捕营﹐隶属八旗步军营统领。其余分屯各省﹐依所辖地域之大小﹑远近﹑险要和人口的多少确定兵额﹐列汛分营﹐“以慎巡守﹐备徵调”。绿营兵以“镇”为基本单位﹐作为全国各大镇戍区的基础﹐设总兵1员﹐为镇的主将。在总兵之上设有提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各镇总兵﹔又有巡抚﹐其兼提督者有权节制各镇。在巡抚提督之上﹐又设总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巡抚﹑提督和总兵﹐为该区域的最高军事长官。各镇绿营兵按协﹑标﹑营﹑汛编制。总督﹑巡抚﹑提督和总兵﹐都各有直属亲兵﹐统称本标﹐分称总督标﹑巡抚标﹑提督标﹑总兵标。标辖2~5营﹐分称中﹑左﹑右﹑前﹑後营﹐居中镇守﹐以备徵调。凡副将所属之兵称协﹐是协守要地的部队﹐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编配数十至千余人规模不等的营﹐以守备地名命名﹐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次要地区设汛。每汛数人至数十人不等﹐由千总﹑把总统带。自提督以下﹐仅有统兵权﹐而无调兵权﹐其军令寄於总督和巡抚﹐兵权归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简经略﹑参赞大臣统兵﹐调集各地绿营出战﹐事毕即解大臣兵柄。

  八旗兵和绿营兵都实行薪给制﹐按年或月发一定的银饷和米粮。武器装备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鸟枪﹑铳枪﹑抬枪及火箭(见中国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喷筒等火器﹐此外还有云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饷和武器装备均优於绿营兵。

  勇营 1840年鸦片战争以後﹐八旗兵与绿营兵已腐败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清廷谕令各省举办团练“助剿”。曾国藩在湖南募团丁为官勇﹐订营哨之制﹐粮饷取自公家﹐称湘勇或湘军﹐是乡团改勇营之始。继之﹐又有仿湘军制度建立的淮军和各省勇营。及战事既毕﹐除曾国藩直辖的湘军和其他一部分勇营遣散外﹐各省险要处仍以勇营留屯﹐称为防军。防军之外﹐又有练军。它从绿营选练而来﹐其营制饷章也全仿湘军﹐任务与防军同。这样﹐自同治至光绪中日甲午战争结束时﹐防军与练军成为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它们的营制皆源自湘军。湘军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500人为营﹐营辖4哨﹐哨辖8队﹐分由营官﹑哨官﹑什长率领﹐从两营至数十营设统领。兵必自召﹐将必自选﹐训练﹑指挥自主﹐粮秣薪饷自筹。每营只服从营官一人﹐每军只服从统将一人﹐营﹑军彼此独立﹐互不统属﹐都只服从曾国藩﹐兵部无权管辖。湘军制度之盛行﹐成为清朝兵制的一大变革。从此﹐“兵为将有”﹐中央兵权移於将帅。这个时期﹐清军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制度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务派官僚的主持下﹐购买和仿制洋枪洋炮﹑轮船铁舰﹐雇用外籍教习和顾问﹐举办武备学堂﹐开始采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训练军队﹐并建起了近代海军。但是﹐这种变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旧有的大刀﹑长矛并未废除﹐集兵方式没有改变﹐军队建制仍维持勇营制和其他旧的组织形式。军队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习都依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反映了清军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点。

  新军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战争中惨败﹐湘军﹑淮军﹑防军﹑练军又相继腐败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陆军”﹑“自强军”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装备全用洋枪洋炮﹐编制和训练尽仿西方军队﹐故称新军。《辛丑条约》签订後﹐清政府决定进行军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设练兵处﹐在各省设督练公所﹐并计画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以北洋新军作为中央军(亦称国军)﹐以各省新军为地方军﹐将原有的防军﹑练军和其他旧军(旗兵除外)汰弱留强﹐一律改为巡防营。新军以镇为基本建制单位﹐每镇官兵定额12512人﹐由步﹑马﹑炮﹑工﹑辎重等兵种组成﹐设统制率领。镇下分协﹑标﹑营﹑队﹑排﹑棚﹐分由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和正﹑副目率领。平时以2镇为1军﹐战时则根据情况﹐或以3镇为1军﹐或合数军为 1大军﹐由总统或军统率领。新军的中﹑下级军官多为国内武备学堂毕业生充任﹐间有少数学习军事的留学生。集兵方式采用募兵制﹐在体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严格规定。新军的品德教育以“忠义要旨”为中心﹐技术训练“以实用易学为主”。清政府本想通过军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国兵权﹐但召募﹑发饷等操於将帅手中﹐武器装备有赖於外国﹐军队的私属性质毫无变更。至宣统末年﹐新军只练成13镇(另说14镇)﹐由於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

  太平天国兵制

  太平天国(1851~1864)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农民起义所建立的政权。其军事制度既具有农民起义军的特点﹐又受封建制度和天主教的影响。

  太平军的最高统帅为天王(洪秀全)。初期﹐全军分成中军﹑前军﹑後军﹑左军﹑右军﹐各委主将统辖﹐主将直接受命於天王。不久﹐又设正﹑又正﹑副﹑又副等军师﹐军师遵天王令管全军。克永安後﹐封各主将为东王﹑西王﹑南王﹑北王﹑翼王﹐东王节制其余四王﹐成了太平军的实际统帅。天京变乱﹐翼王出走﹐太平军上层军事指挥体制发生变化。1858年﹐恢复五军主将制﹐由中军主将总统全军。後又增设靖东﹑平西﹑定南﹑征北四方主将。在主将之上又设天将﹑朝将等官职。太平天国没有设立定制的军事统辖机关﹐军师﹑主将等均以其王府﹑僚属为办事机构。

  太平军的组织体制依《周礼》制定。军为基本单位﹐编 13156人。军设军帅﹐辖5个师﹔师设师帅﹐辖5个旅﹔旅设旅帅﹐辖5个卒﹔卒设卒长﹐辖4个两﹔两设两司马﹐辖5个伍﹔伍设伍长﹐统4个圣兵(见图)。军帅以上依次设监军﹑总制﹑将军﹑指挥﹑检点﹑丞相各级官职。从监军到丞相﹐只是官员的职位等级﹐平时没有相应的建制部队﹐战时各官分领一军或数军出征作战。

  太平军初期只有陆营﹐後增设土营。土营曾编成2个军﹐用以掘地道和攻城。随後又建水营﹐编成9个军﹐在长江中﹑下游及洞庭﹑鄱阳等湖泊作战﹐其编制悉如陆营。定都天京後﹐计有陆营95个军﹐加上水营﹑土营共106个军﹐但据史料称﹐各军并不满员﹐有作战能力的共约10~15万人。

  太平军的兵员多是自愿投军的农民和社会下层群众﹐军官从英勇善战的士兵中选拔。阖家投奔太平军者﹐壮男编入战斗部队﹐妇女编入妇女营﹐儿童参加童子军。初时﹐多将同县同地参加太平军的人集中编组。出广西後﹐由於参加者众多﹐遂打破地域界限﹐实行混编。

  太平军实行“圣库制度”。作战获得的财物或“打先锋”取得的钱粮﹐尽交“圣库”。人无私财﹐违者处罪。官兵均无常俸﹐所需钱﹑粮﹑油﹑盐﹑衣物等﹐均视“圣库”之盈虚发给。但是﹐此制度到中﹑後期逐渐废弛。

  太平军官兵之间以兄弟姐妹相称。有严格的纪律﹐曾先後颁布过《太平条规》﹑《行军总要》等军律。太平天国前期﹐军队组织严密﹐利於行军作战﹐连它的敌人亦称其“具有条理”﹐“由本及末﹐一气通联﹐颇得身使指应之效”(《贼情汇纂》卷四)。後期﹐政治颓败﹐军事指挥层次过多﹐设官繁冗﹐又滥封高官﹐以致形成指挥不灵的局面。

  中国民国兵制

  中华民国(1912~1949)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 3个时期。各时期的军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国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变。

  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海军行政﹐又设参谋本部掌军令。但南京临时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党人掌握的军队。北洋军阀政府由大总统统率全军﹐陆﹑海﹑参 3部职掌同前。一度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19年设航空事务筹备处﹐1921年改称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军阀控制北洋政权时﹐将陆﹑海﹑参部和航空署合并为军事部。北洋军阀政权从未完全控制过全国军队。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与北洋政府相对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设军政部。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秘书厅﹑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机构。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内各机关(除秘书厅外)皆改隶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以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後该部海军署分出﹐为海军部﹔航空署分出﹐为航空委员会)﹐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设参谋本部和训练总监部。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其委员长统率全军﹐辖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属下的军政部﹑海军部。抗日战争中﹐以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率部﹐中央各军事机关皆归其统辖。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该部隶属於行政院﹐内设 6厅12局﹐又设参谋总长﹐承最高统帅--总统意志指挥全军﹐下辖陆﹑海﹑空军及联合勤务等4个总司令部。

  武昌首义时建立的鄂军都督府﹐是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地方军事政治机构。以後起义各省纷纷依例。都督为一省最高军政长官﹐之下有分区而治的军事长官--镇守使。有的省和地区还设有护军使和都统。後来各省都督先後改称将军﹑督军﹑督办﹐在名义上隶属中央﹐但是常不听号令﹐并截留税款﹐扩编军队﹐逐步演变成割据势力﹐成为控制一省以至数省的军阀。国民党政府时期﹐在省主席下设保安处或保安司令部﹐管辖地方保安部队。

  军队的武器装备和组织编制 中华民国各时期﹐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枪﹑机枪﹑火炮以及少量的飞机﹑军舰﹑坦克等﹐重武器大部为外国制造﹐自身没有建立完整的军事工业体系。

  陆军是主要军种。陆军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骑﹑炮﹑工﹑辎重﹑通讯等兵种。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陆军暂行编制﹐将清末新军的镇﹑协﹑标﹑营﹑队﹑排﹑棚改为师﹑旅﹑团﹑营﹑连﹑排﹑班﹐师为战略单位。12月﹐北洋军阀政府也颁行大体相同的陆军编制。1926年﹐国民革命军编成8个军﹐各军(除第7军外)辖3个师﹐师辖3个团﹐团辖3个营﹐营辖3个连﹐此即“三三制”编制。军﹑师编有炮兵部队﹐但多不齐全。1929年﹐国民党政府召开编遣会议﹐规定以师为战略单位﹐分甲﹑乙﹑丙 3种﹐甲种师辖3个旅共9个团﹐乙种师辖3个旅共6个团﹐丙种师辖2个旅共4个团。各师又辖有数量不等的炮兵和骑兵部队。1939年﹐又改以军为战略单位﹐军下辖3个师共9个团﹐还直属一些炮兵﹑工兵部队。抗日战争结束後﹐又以师为战略单位﹐师辖旅﹐旅辖团﹐称“整编师”。此项整编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复军﹐取消旅。民国时期﹐还编有路军﹑集团军﹑军团﹑兵团﹑战区﹑绥靖区等﹐其编组无定制﹐按临时发表的组织规程办理。实际上﹐各建制单位缺额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实力。

  海军规模较小。北洋政府时期﹐海军编成第1﹑第2舰队﹐隶属於海军总司令部﹐下辖若干艘军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又陆续编成中央﹑长江﹑渤海﹑练习等舰队和鱼雷游击队。抗日战争初﹐海军舰船多自沉於长江江阴﹑马当等水域。日本投降後﹐靠美﹑英“军援”的军舰及接收侵华日军军舰﹐重建海军﹐编成3个舰队。

  空军规模也较小。1913年﹐北洋军阀政府购买法国飞机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学校﹐开始组建空军。1920年後﹐各地军阀和国民党军队﹐陆续建立航空学校或航空处﹐编有规模很小的航空队。1934年﹐航空委员会编有8个航空队﹐1936年﹐编成9个大队共30个中队﹐以後又在大队之上设路司令一级。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暂行陆军徵募条例(草案)》﹐将兵役分为常备﹑续备﹑後备﹑国民4种﹐但并未执行。各军阀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制。国民党政府成立後﹐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两年後实行徵兵制。兵役分国民﹑常备两种﹐规定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徵。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20~25岁男子应徵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为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在各地陆续设置团管区﹑师管区﹑军管区﹐作为兵役机构。实际上﹐国民党政府只注重现役徵集﹐其他规定没有执行。而现役兵员的徵集﹐名为徵兵﹐实则抓丁。

  教育训练制度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军事机关均颁发过《训练大纲》﹑《操典》﹑《教范》﹑《阵中要务令》等﹐但大多没有实行。训练内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队长官自定。许多部队(主要是非嫡系)实际是不练之师。但各类军官学校比较正规。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培养初级军官的陆军军官学校和培养高级军官的陆军大学。国民党政府时期还设立了步﹑骑﹑炮﹑工等兵科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海﹑空军分别设有海军学校和航空学校。此外﹐还有一些培养技术军官的军医﹑测量﹑军需﹑兵工等学校。抗日战争末期﹐成立国防研究院﹐以培养陆﹑海﹑空联合作战的高级指挥和参谋人员。中华民国时期各军校大多袭用日﹑德﹑美等国军队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後勤补给体制 陆军以战略单位(师或军)为供给单位﹐直接向陆军部(後改军政部)请领﹐运输自行解决。海﹑空军按建制下发。1933年﹐军事委员会设兵站总监部﹐负责作战部队军需品的补给运输。抗日战争期间﹐军事委员会後方勤务部在各战区﹑集团军作战地域设兵站机构﹐负责各军﹑师的补给﹐由辎重部队运送前方。国防部建立後﹐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设立的补给司令部和各省区供应局向前﹑後方各部队补给。

  中华民国时期的军事制度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相适应﹐既保留有封建军制的残余﹐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许多变革﹐这是与中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军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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