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再来看权威之争。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最大的权威当然是宪法。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有三种政治统治方式,一种是卡里斯玛(神魅领袖)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的统治,第三种是现代政治的法理型统治。民国本来应该以制度为中心,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的法治,也就是英文里说的Rule of law。但中国人讲到法治,常会和法制(Rule by law)混为一谈。这是一种法家式的统治,中国也有法律,在法家那里,法律不是最高的,法律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已。中国人对法家式的法制特别熟悉,而对真正的法治却很陌生。民国初年虽然也说要制定宪法,国会也成立了制宪委员会,但实际上每家每派都没有特别把宪法当一回事。当时宪法虽然还没制定出来,但临时约法早已存在,照理说应该按照临时约法办事。袁世凯公然破坏临时约法,结果居然没人抗议。约法只是工具,是否拿来用,要看对当权者是否有利。